法令

出版日期:1916-03-01  出处/来源:大中華 第二卷第三期 主要责任者:[民國]大中華雜誌社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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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第一條 政府爲履行豫算募集公債總額二千萬圓第二條 此項公債利息爲週年六釐第三條 此項公債每百圓實收九十五圓儻於三個月內繳款者另給奬金一釐卽每百圓實收九十四圓第四條 此項公債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九月十日爲發給利息之期第五條 此項公債自發行之日起一年以內祗付利息自第二年起分三年償還每年抽籖二次每次抽還債額六分之一計三年抽籖六次全數償淸第六條 此項公債抽籖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九月三十日在北京執行之第七條 此項公債指定全國煙酒公賣歲入一千一百六十八萬圓專款爲償還本利之擔保第八條 此項公債應付息銀由財政部按月備款十萬圓撥付內國公債局交由總稅務司撥交指定之銀行存儲以備每期付息之用前項撥款自首次還本後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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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華 第二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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