羣也者。 個人之集合體也。 個人之力微。 個人之勢弱。 以個人而興利。 則利難興。 以個人而除患。 則患難除。 故必得多羣之不可不合也。 昭昭然矣。 况乎一家人合羣。 則有益於一家。 一邑人合羣。 則有益於一邑。 一國人合羣。 則有益於一國。 今我中國四萬萬之大羣。 而每受挫於外族之數十萬數百萬之小羣者。 外族能集合。 我中國不能集合故也。蕪湖總商會私立乙種商業學校二年級生崔之春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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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中華童子界社 編:《◉說合羣之益》,《中華童子界》第32期,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