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內外人居留地之行政權

出版日期:1916-03-01  出处/来源:中華學生界 第二卷第三期 主要责任者:史禮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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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歐美列强國境之內。除有特別規定外。外人率可居住自由。固無所謂居留地也。我國以法律與人不齊。一遇訴訟解决綦難不得已乃就通商口岸劃出地面。專供外人住居。非在此劃定區域之內。外人不得雜居。以示限制苟欲游歷內地。亦必先領護照。始准通行此於主權之損失。猶未甚巨也。顧末流所趨。變本加厲舉國家對於是地之行政權。亦爲外人所獨操。名雖租借實等割據積重難返主客易位此關於國家前途非細故也。有心者安可不硏究之。居留地俗稱租界。大致可依行政之關係及發生之狀態分爲二類。依行政之關係更可分爲三種。其一行政專屬中國。是曰自管居留地。其一行政分屬中外兩國。是曰中外公共居留地。其一行政專屬外國。是曰外管居留地。外管居留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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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學生界 第二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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